对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
- 2018/00378767
- 财政
- 市财政局(市农开办),
- 2018-12-31
- 对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
- 沧市财办提〔2018〕第65号
对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
恩勋代表:
你在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的《关于对沧州市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》收悉。按照国家和省政策,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,现就你所提建议答复如下。
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〉的决定》(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 2013〕第11号)已经 2013 年 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》规定: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 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镇土地使用税(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)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。
报经省政府批准,我市市区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 18元,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,开发区、高新区不分等级统一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。
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,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,预计 2020年实施房地产税改革,房地产税改革后,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税种是否保留待定,所以,我们建议保持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,不做变动。